中华广西甯氏宗亲会章程
中华甯氏广西宗亲会章程
——部份修改后经2014年6月29日第二次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团体名称
本团体名称为“中华甯氏广西宗亲会”(以下简称本会),乃广西各地甯氏宗亲自愿参加之民间团体,该团体属中华甯氏宗亲会的分支机构,具有合法公证的宗亲团体组织。
第二条 本会宗旨
本会宗旨是弘扬中华甯氏宗族文化,探索研究本族历史,促进宗亲团结互助,传承爱国爱乡理念,为建设中华和谐社会做贡献。
第三条 本会会址
本会会址设于南宁市。
第四条 本会机构
本会内设六个办事机构:秘书处;会务处;宣教处;经贸处;协调处;后勤、财务处。
第二章 任务职责
第五条 本会任务
一、睦谊联宗:为区内外甯氏宗亲搭建交流平台,促进各地宗亲团结联谊,敬宗爱国。
二、研谱编志:广泛联结本族宗亲,开展祖源世系研究。
三、保修祠墓:抢救、保护、修缮具有历史价值的宗祠、祖墓,继承和发扬甯氏文化遗产。
四、兴教育贤:培养甯氏优秀人才,协助各地宗亲会积极开展兴教育贤工作。
第三章 权利义务
第六条 会员条件
凡年满18周岁、承认本会章程、参加联谊活动的甯氏宗亲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 会员权利
一、有充分的发言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在讨论、决策本会事务时,有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三、有向本会推荐人选或派出代表参加活动的权利。
四、有呈报优秀学子申请奖学、助学金及奖励金的权利。
五、有组织调查组,对祖源世系开展实地调查取证的权利。
六、有自由开展谱牒学术研究,及发表研究论文的权利。
七、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也有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员义务
一、有服从本会决议,积极完成相关工作的义务。
二、有敦宗睦族,及时交流族谱研修成果的义务。
三、有团结互助、赞助义举及维护本会名誉的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九条 宗亲会、联谊会、监事会
一、宗亲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和决策机构。宗亲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联谊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名;监事会设监事长一名,副监事长若干名;上述机构每届任期三年。
二、宗亲会会长、联谊会主席、监事会监事长产生方式
由上届宗亲会、联谊会、监事会、商会提出下届宗亲会会长、联谊会主席、监事会监事长、商会会长候选人;
召开甯氏宗亲代表大会,由各地宗亲会(理事会)代表,及未成立宗亲会(理事会)的聚集地宗亲代表(代表名额另定),通过选举产生,得票最多者为宗亲会会长、联谊会主席、监事会监事长,商会会长则通过召开商会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三、宗亲会副会长、联谊会副主席、监事会副监事长、商会副会长提名及产生方式
由上届宗亲会、联谊会、监事会提出下届宗亲会副会长、联谊会副主席、监事会副监事长人选。
召开甯氏宗亲代表大会,由各地宗亲会(理事会)代表,及设有成立宗亲会(理事会)聚集地宗亲代表(代表名额另定),通过选举产生。商会副会长则通过召开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四、宗亲会的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主持人事任免、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工作报告及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五、联谊会的职责
(一)执行宗亲会通过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甯氏宗亲大会及扫墓祭祖等活动;
(三)开展各种形式的联谊活动;
六、监事会职责
(一)负责监督宗亲会、联谊会、商会的工作;
(二)监督财务工作执行情况。
七、宗亲会、联谊会、监事会成员凡有已接到通知连续三次以上不参加族中会议及各项活动的,则自动退出所属机构。
第十条 名誉理事长
由上届理事会提名,通过召开甯氏宗亲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一条 办事机构
一、本会设六个办事机构:秘书处;会务处;宣教处;经贸处;协调处;后勤、财务处。
二、办事机构人员经宗亲会推荐,由热心宗亲事业、德高望重者担任,且经宗亲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任期每届三年。
三、办事机构职责
1、秘书处:负责起草、撰写、收集、归档联谊会、宗亲会所有材料。
2、会务处:负责组织本会会议和区内外宗亲联谊活动等工作筹备。
3、宣教处:负责撰写宣传资料和网络报道材料,印制相关资料分发至各甯氏宗亲聚居村、点,甯氏文化、文物古迹保护和考核需资助的甯氏学子。
4、经贸处:负责组织开展经济贸易往来的各种事务活动。
5、协调处:负责协调全区各市(县、区)的甯氏宗亲联谊事务。
6、后勤、财务处:后勤服务和经费的收、支管理。
第五章 财务管理:设出纳、会计及有三人银行印监。
第十二条 经费来源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依靠宗亲及社会各届热心人士捐赠等收入。接受个人和集体捐赠的钱物,由本会财务处出具统一收据,在宗亲代表大会上公布。
第十三条 开支审批手续
一、本会重要经费开支及专项资金筹集,经宗亲会决定,交由财务部贯彻实施;日常会务开支由宗亲会、监事会审批核销;
二、会员因参加会务、宣传及调查研究等公务工作,所需开支的办公、车旅费等,经主管审签方可报销;
三、财务会计年度,每年1月1日起至同年12月31日止。任何个人或集体,不得挪用公款或占用公物。
第六章 附 则
一、各地需设相应分支机构,可在宗亲会指导和帮助下,由地方自行决定, 报本会备案;
二、在宗亲会指导和帮助下,可成立“广西甯氏商会”,并报本会备案;
三、本章程经广西甯氏宗亲会审议通过生效,解释权属本会。
中华甯氏广西宗亲会
2014年6月29日
发言: 甯世明 日期:2014/7/13 11: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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